世卫组织疫情大流行,世卫组织大流行病

服装百科 | 2024-06-2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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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世卫组织大流行病

世界卫生大会是世卫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

世卫组织通过其最高决策机构世界卫生大会以及执行卫生大会的决定和政策的执行委员会来进行管理。本组织的首长为总干事,由卫生大会根据执行委员会提名任命。世卫组织是联合国系统内国际卫生问题的指导和协调机构。

我们的工作领域包括:卫生系统;生命全程促进健康;非传染性疾病;传染病;全组织范围服务;防范、监测和应对。

我们的一项核心职能是指导和协调国际卫生工作。世卫组织与各国、联合国系统、国际组织、民间团体、学术界等开展合作,改善各地人民的健康状况,并支持其发展。

2. 世卫组织流行病级别英文

infection是一个英文单词,反义词作为名词基本含义为传染;感染;(身体某部位的)感染;传染病。其复数为infections,

基本例句为The risk of infection is appreciably higher among children.儿童受到感染的危险性要高得多。

AIDS lowers the body's resistance to infection.艾滋病降低了身体的抗感染能力。

3. 世卫组织流行病级别

一二三级防护标准

一、标准预防

1.标准预防:是指基于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不包括汗液)、非完整皮肤和黏膜均 可能含有感染性因子的原则,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医院感染的发生,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手卫生、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呼吸卫生/咳嗽礼仪等。

2.分级防护:在实施标准预防的基础上,采取接触隔离、飞沫隔离和空气隔离等措施。

3.分级防护标准:

1、一级防护要求

穿工作服(白大褂)、戴一次性使用帽子、 穿一次性使用隔离衣和戴一次性使用手套、戴一次性使用外科口罩(每 4 小时更换 1 次或感潮湿时更换,有污染时随时更换)。

2、二级防护要求

戴一次性使用帽子、医用防护口罩(N95 或 更高级别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防雾型)或防护面罩(防雾型)、医用防护服或穿工作服(白大褂)外罩一件医用防护服、戴一次性使用手套、穿一次性使用鞋套。

3、三级防护要求

除按二级防护要求外,将护目镜(防雾 型)或防护面罩,换为全面型呼吸防护器或更高级别带电动送风过滤式呼吸器(正压式头套)。

2一二三级防护内容

1、一级防护适用范围

①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 观察的人员。

②样本运送人员。

③一般呼吸道发热门急诊医务人员。

2、二级防护适用范围

①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出现症状的 密切接触者、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的人员。

②在疫源地内进行终末消毒的人员 。

③在生物安全柜内对标本进行处理和检测的实验室人员。

④病人转运的司机和医务人员。

⑤进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隔离留观室、隔离病房或隔离病区进 行诊疗、清洁消毒的医务人员。

3、三级防护适用范围

①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出现症状的 密切接触者、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进行标本采集人员。

②标本处理和检测时可能产生气溶胶操作的人员。

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观察或确诊病例实施可能产生气溶胶近距离治疗操作例如气管内插管、雾化治疗、诱发痰液的检查、支气管镜、呼吸道痰液抽吸、气管切口的护理、胸腔物理治疗、鼻咽部抽吸、面罩正压通气(如 BIPAP 和 CPAP)、高频震荡通气、复苏操作、死后肺组织活检等医务人员。

④处理患者血液、分泌物、排泄物和死亡患者尸体的工作人员。

4. 世卫组织流行病排名

共济会

共济会于1717年成立于英格兰。300多年后的今天,“共济会”在世界各地的成员已经超过了600万。它最著名的成员包括美国作家马克·吐温、汽车大亨亨利·福特、飞行先行者查尔斯·林白。在过去,要参加“共济会”的人必须在秘密投票中获得通过。为保证成员道德素质,申请参加者必须是年满21岁的男子、身心健康、有坚定的信仰,而且至少要获得二名老会员的推荐。

历来会员包括:孟德斯鸠,歌德,海顿,萨德侯爵,腓特烈大帝,乔治·华盛顿,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约翰·埃德加·胡佛,马克·吐温,柯南道尔,加里波第,丘吉尔,本杰明·富兰克林,亨利·福特,托马斯·爱迪生。

一旦被选中,“共济会”成员被严禁向公众透露任何关于其成员资格的细节。“共济会”的保密原则允许其成员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决定伦理和哲学事物,但阴谋论理论家认为“共济会”并不简单,甚至有人怀疑“共济会”成员涉嫌为“星际联盟”牵线搭桥统治世界等阴谋质疑

光明派

被指责密谋建立世界政府

光明派是18世纪在德国巴伐利亚州组成的一个启蒙思想家团体。它的成员中包括文学巨匠歌德和哲学家海德这样声名赫赫的人物,但它存在的时间却十分短暂。在该团体形成8年之后,巴伐利亚政府取缔了所有秘密社团,迫使它结束。

尽管如此,在它存在的时代里,光明派吸引了大批的拥戴者和批评者。诸如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弗逊这样的大人物曾经盛赞光明派秉承的道德观念,同时则有一批人指责“光明派”秘密共谋用一个世界政府取代所有的民族和国家。在其高峰期,光明派拥有4000名成员,在大多数欧洲国家都建立了分支。

哥伦布骑士团

扶危济困的慈善组织

哥伦布骑士团是一个基地在美国康涅狄格州纽黑文的慈善组织。该组织1882年成立,“骑士们”以救助病弱者、残疾人和穷人为荣。到后来,该组织通过致力于教育、慈善、社会福利、战争救助以及公共救助在美国社会广播善缘。“哥伦布骑士团”有超过1.2万个理事会,在全球拥有170万成员。美国前总统约翰·F·肯尼迪和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棒球巨星贝比·鲁斯都是“哥伦布骑士团”的成员。

贝迪鲍利

被怀疑是西西里黑手党前身

贝迪鲍利,从字面意思看,“贝迪鲍利”指的是“被保佑的人”,实际上指的是一个据说在17世纪的意大利兴盛一时的秘密教派。根据传说记载,贝迪鲍利的成员主要是贵族和知识分子,目的是反对当时残暴的政府。该教派的成员宣誓要惩罚那些腐败的官员,并惩戒品行不端的妇女。

由于成员从事的活动需要保密,故只在夜间活动,并且身穿黑色斗篷、脸蒙面罩以掩盖身份。每当他们找到嫌疑人就会把他或她带回巴勒莫城他们的地下庇护所,在那里对嫌疑人进行审理和宣判。尽管人们对“贝迪鲍利”所知甚少,但许多学者认为该组织最终发展成了西西里黑手党。

比尔德堡团

或涉约翰·肯尼迪遇刺案

比尔德堡团是一个由大约130名有钱有势的商人、金融家和政治家组成的团体,他们每年举行一次聚会,只有受到邀请的人才能够参加。美国前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以及世界银行前行长保罗·沃尔夫威茨都是该组织的成员。该组织得名于荷兰的“比尔德堡饭店”,在那里他们举行了第一次高度机密的官方会议。当时比尔德堡团的目标是通过非正式的、不做记录的会谈促进西欧和北美的互相理解。

然而在当时,许多人认为比尔德堡团其实有着一个非常险恶的目的。许多人相信这个神秘莫测的团体对美国前总统约翰·F·肯尼迪1963年被谋杀负有责任。

罗马俱乐部

有能力制造全球经济衰退

罗马俱乐部是一个全球性的智囊团,其成员都是知识界精英以及政策制定者,比如巴西前总统费尔南多·H·卡多索和波多黎各前总督拉斐尔·赫尔南德斯·科拢1968年之后,这些成员经常举行聚会,讨论被他们称为“国际问题群”的种种难题的解决办法。

根据他们的宗旨,该社团的目的是成为“不受政治、意识形态、经济等利益影响的变革的全球催化剂”。有些人还认为该组织正在谋划推翻美国政府,并把全世界划分成10个“帝国”。那些对罗马俱乐部忧心忡忡的人相信:该社团有能力在全球范围内制造经济衰退。

芬尼亚兄弟会

其滋扰促成加拿大联邦成立

芬尼亚兄弟会是一个爱尔兰民族主义者团体,致力于推翻英国人对爱尔兰的统治。该组织1858年由约翰·奥麦赫尼在美国成立,起初的目标是占领被英国占领的加拿大,以其为交换条件换取爱尔兰的独立。

尽管他们的计划听起来南辕北辙,但并非毫无斩获。最终,“芬尼亚兄弟会”吸纳了数千名曾经参加美国南北战争的成员,并且从数以万计的爱尔兰移民那里获得了经济支援。在爱国热情和军事训练的共同武装下,“芬尼亚兄弟会”曾分别在1866年、1870年和1871年袭击过加拿大,但都未成功。这一组织最终土崩瓦解,但他们的精神遗产至今尚存:根据许多历史学家得出的结论,芬尼亚兄弟会的滋扰是促成加拿大联邦成立的主要推动力。

克瑞普提亚社

获准成员杀死奴隶不需负法律责任

克瑞普提亚是古代斯巴达人的一种成人仪式,只有通过了这个仪式,一个优秀的年轻人才算完成了正规教育。这些18岁的年轻人赤膊离开家园,每人只有一把匕首防身,他们被要求去边远地区巡逻、清除各种恶行和叛乱,并且要设法活着回来。那些生还者最终会受到热情的欢迎、参加斯巴达军队。根据传统,克瑞普提亚社的成员被获准杀死奴隶,而不必承担任何罪责。

牛血社

专门向普林斯顿大学制造恶作剧

牛血社,1834年成立于美国拉特格斯大学,牛血社是一个与骷髅会有着许多共同之处的老牌大学兄弟会。每年,牛血社成员都会挑选出12名新生,邀请他们在来年加入牛血社。被选中的新成员必须对其母校的主要竞争者普林斯顿大学实施一系列别出心裁的恶作剧,以证明他们的忠诚。

他们最著名的一次恶作剧发生在1875年,那一次他们偷走了普林斯顿大学校园里的一尊加农炮。牛血社的成员里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美国前副总统加勒特·A·霍巴特,以及美国联邦调查局前局长路易斯·佛瑞。“牛血社”是仍活跃在拉特格斯大学的最古老的秘密社团。

骷髅会

或幕后操纵美国

骷髅会可能是世界上最神秘的大学兄弟会组织。骷髅会1832年成立于美国耶鲁大学,成员中包括不少美国影响力最大、最有权力的人物。2004年美国大选中角逐总统宝座的小布什和克里都曾经是骷髅会成员。这个组织又被称为“死亡社”,该社每年吸收15名次年就要毕业的高年级学生,并要求他们发誓严守社团秘密。

最受骷髅会青睐的新成员通常来自与骷髅会有长期联系的家族,而他们本人精力充沛、足智多谋、有政治野心,最重要的是能够为了社团讳莫如深的“共同目标”放弃个人的独立性。他们对美国社会的影响之大使得有些人认定骷髅会实际上是操纵美国的幕后力量。

5. 世卫组织大流行病条约

世卫组织成员国有192个。

世界卫生组织(英文名称:WorldHealthOrganization,缩写WHO,中文简称世卫组织)是联合国下属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置在瑞士日内瓦,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是国际上最大的政府间卫生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的宗旨是使全世界人民获得尽可能高水平的健康。世界卫生组织的主要职能包括:促进流行病和地方病的防治;提供和改进公共卫生、疾病医疗和有关事项的教学与训练;推动确定生物制品的国际标准。

6. 世卫组织流行病学报告

世卫组织的宗旨是使全世界人民获得尽可能高水平的健康。该组织给健康下的定义为“身体、精神及社会生活中的完美状态”。世卫组织的主要职能包括:促进流行病和地方病的防治;改善公共卫生;推动确定生物制品的国际标准等。截至2006年11月,世卫组织共有191个正式成员和2个准成员

7. 世卫组织 新的大流行病

世卫组织原本将传染病的疫情分为六个阶段,分别为:第1阶段出现新型动物病毒;第2阶段新病毒感染人类;3阶段开始出现小型传播;第4阶段进入人传人;第5阶段在两个或更多区域出现社区感染;第6阶段社区传染进一步在更多区域中扩散,全球呈现“大流行”。

另外,世卫组织在其它网页将“大流行”定义为: “一个新型传染病毒在全球传播,大部分的人对此病毒不具抗体。简而言之,大流行是世界范围的传染病。相比较一般的流行病 ,大流行的传染病它感染了更多的人,造成了更多的死亡,造成的经济影响也更加巨大。

8. 世卫组织流行病情报中心

日内瓦。

二战后,经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决定,64个国家的代表于1946年7月在纽约举行了一次国际卫生会议,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

1948年4月7日,该法得到26个联合国会员国批准后生效,世界卫生组织宣告成立。

每年的4月7日也就成为全球性的“世界卫生日”。

同年6月24日,世界卫生组织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世界卫生大会上正式成立,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

9. 世卫组织流行病条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十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科学知识,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二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六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

本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三章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二十七条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四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三十一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第三十三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第三十五条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第三十六条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三十七条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三十九条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控制、扑灭疫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

第四十条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五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四十三条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四十四条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四十五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第四十七条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十九条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章动物诊疗

第五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十二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第五十五条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第六十条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六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

第六十六条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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