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儿童常见疾病与传染病的防控,幼儿园常用消毒液的配置与使用,幼儿生活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保育员如何配合班级教育活动的开展,幼儿急救知识及操作,保育员与保健医生的高效配合
流行病学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病例基本情况、发病经过和就诊情况;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和转归情况;病例家庭及家居环境情况、个人暴露史;密切接触者情况。
流行病学调查是指用流行病学的方法进行的调查研究。主要用于研究疾病、健康和卫生事件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通过这些研究将提出合理的预防保健对策和健康服务措施,并评价这些对策和措施的效果。
重要性:广大基层卫生人员和乡村医生从事防治工作时必备的预防医学知识;意义:促进人群的健康状态的研究。
流行病学又称方法学,为广大基层卫生人员和乡村医生从事防治工作时必备的预防医学知识,流行病学研究的基本内容在初级卫生保健中有许多问题是流行病学研究的基本内容。不仅适用于疾病的研究,而且适用于预防医学中环境卫生、劳动卫生、食品卫生等各种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研究。
随着主要传染病逐渐得到控制,流行病学又应用于研究非传染病特别是慢性病,如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糖尿病及伤、残;此外,流行病学还应用于促进人群的健康状态的研究。
流行病学已不仅是一门预防和控制疾病,促进健康的实用学科,而且作为一门方法学,其原理和方法已渗透到医学各科,甚至非医学研究领域. 对临床医师而言,流行病学不仅能协助临床医师诊断,治疗,估计预后及判断药物不良反应等,而且能为临床医师开展临床医学研究提供重要的方法.
扩展资料:
流行病学的研究要求:
1、研究某疾病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不同人群中的发病率、患病率或死亡率等。由于在不同的时间、地区、人群发生某种疾病的数量差异,提示发病因素的分布不同,进一步寻找影响分布的原因。
2、研究防制疾病的具体措施,更应研究防制疾病的对策,以达到有效地控制或预防疾病、伤害、促进和保障人类健康。研究对象是人群,包括各型病人和健康人。
3、主要研究方法是到人群中进行调查研究;其任务是探索病因,阐明分布规律,制定防制对策,并考核其效果,以达到预防、控制和消灭疾病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 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职权。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传染病监测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 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
第八条 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的鼠害和各种病媒昆虫的危害。
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消除农田、牧场及林区的鼠害。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消除钉螺危害的分工,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
第十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
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粪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和运输粪便的工具。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增加预防接种项目。
第十二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适龄儿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
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责任地段内承担下列工作: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
(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传染病防治和监测任务。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十五条 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必须做到:
(一)建立健全防止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制度和人体防护措施;
(二)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对实验后的样品、器材、污染物品等,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消毒后处理;
(三)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传染病的菌(毒)种分为下列三类:
一类: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
二类:布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寒立克次体;
三类: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核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破伤风梭状杆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乙型脑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风疹病毒。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菌(毒)种的种类。
第十七条 国家对传染病菌(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实行严格管理:
(一)菌(毒)种的保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
(二)一、二类菌(毒)种的供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三类菌(毒)种由设有专业实验室的单位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
(三)使用一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二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三类菌(毒)种的单位,应当经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四)一、二类菌(毒)种,应派专人向供应单位领取,不得邮寄;三类菌(毒)种的邮寄必须持有邮寄单位的证明,并按照菌(毒)种邮寄与包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对患有下列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一)鼠疫、霍乱;
(二)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炭疽、斑疹伤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淋病、梅毒;
(三)肺结核、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第十九条 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招用流动人员二百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向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
第二十一条 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人员的指导监督下,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被鼠疫病原体污染
1.被污染的室内空气、地面、四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被污染的物品必须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
2.彻底消除鼠疫疫区内的鼠类、蚤类;发现病鼠、死鼠应当送检;解剖检验后的鼠尸必须焚化;
3.疫区内啮齿类动物的皮毛不能就地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时,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下焚烧。
(二)被霍乱病原体污染
1.被污染的饮用水,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2.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3.被污染的食物要就地封存,消毒处理;
4.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5.被污染的物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伤寒和副伤寒、细菌性痢疾、脊髓灰质炎、病毒性肝炎病原体污染的水、物品、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被污染的饮用水,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二)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三)被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或者焚烧处理;
(四)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死于炭疽的动物尸体必须就地焚化,被污染的用具必须消毒处理,被污染的土地、草皮消毒后,必须将10厘米厚的表层土铲除,并在远离水源及河流的地方深埋。
第二十三条 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等,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订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使用。
第二十五条 凡从事可能导致经血液传播传染病的美容、整容等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血站(库)、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防止因输入血液、血液制品引起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疟疾等疾病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已在人、畜间流行时,卫生行政部门与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深入疫区,按照职责分别对人、畜开展防治工作。
传染病流行区的家畜家禽,未经畜牧兽医部门检疫不得外运。
进入鼠疫自然疫源地捕猎旱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和负责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管理。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四)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第三十条 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计划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在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应当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申请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卫生防疫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兴建城市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属于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围内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中,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有关意见及结论。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预防传染病传播和扩散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范围内兴办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卫生调查申请后,应当及时组成调查组到现场进行调查,并提出该地区自然环境中可能存在的传染病病种、流行范围、流行强度及预防措施等意见和结论。
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疫源地或者可能是自然疫源地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负责施工期间的卫生防疫工作。
第三十三条 凡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卫生防疫津贴。
第三章 疫情报告
第三十四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做疫情登记。
第三十五条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六小时内,农村于十二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城镇于十二小时内,农村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第三十六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接到疫情报告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上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发现甲类传染病和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报告后,应当于六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流动人员中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传染病报告、处理由诊治地负责,其疫情登记、统计由户口所在地负责。
第三十八条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
第三十九条 军队的传染病疫情,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军队的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报告疫情,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条 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卫生防疫机构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防疫机构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核实、检查、指导。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红十字”标志及写明××卫生防疫机构收的字样。
邮电部门应当及时传递疫情报告的电话或者信卡,并实行邮资总付。
第四十三条 医务人员未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
第四章 控制
第四十四条 卫生防疫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传染病的疫情处理实行分级分工管理。
第四十五条 艾滋病的监测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淋病、梅毒病人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受治疗。尚未治愈前,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
第四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在诊治中发现甲类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应当在二日内作出明确诊断。
第四十八条 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前款以外的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第四十九条 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第五十条 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的污染场所,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现本地区发生从未有过的传染病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五十二条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
(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
(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
(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
(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
(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
(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
(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紧急措施报告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做出决定。下一级政府在上一级政府作出决定前,必要时,可以临时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紧急措施,但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五十四条 撤销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紧急措施的条件是:
(一)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全部治愈,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得到有效的隔离治疗;病人尸体得到严格消毒处理;
(二)污染的物品及环境已经过消毒等卫生处理;有关病媒昆虫、染疫动物基本消除;
(三)暴发、流行的传染病病种,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未发现新的传染病病人,疫情得到有效的控制。
第五十五条 因患鼠疫、霍乱和炭疽病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负责消毒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火化。
患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炭疽、脊髓灰质炎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消毒处理后火化。
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农村、边远地区,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消毒后,可选远离居民点五百米以外、远离饮用水源五十米以外的地方,将尸体在距地面两米以下深埋。
民族自治地方执行前款的规定,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第五十七条 卫生防疫机构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可以凭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处理疫情证明及有效的身份证明,优先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购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售给最近一次通往目的地的车、船、机票。
交付运输的处理疫情的物品应当有明显标志,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保证用最快通往目的地的交通工具运出。
第五十八条 用于传染病监督控制的车辆,其标志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
第五章 监督
第五十九条 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推荐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
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监督检查《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进行现场调查,包括采集必需的标本及查阅、索取、翻印复制必要的文字、图片、声像资料等,并根据调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三)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任务;
(五)及时提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的建议。
第六十一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内设立的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本单位推荐,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部门卫生主管机构批准并发给证件。
第六十二条 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检查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和疫情报告执行情况;
(二)对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对本单位及责任地段提出的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汇报工作情况,遇到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第六十三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任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给予协助。
第六十四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的解聘和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资格的取消,由原发证机关决定,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可以成立传染病技术鉴定组织。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
(三)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八)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
(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第六十七条 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可以处出售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根据情节,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二千元的,以二千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五千元的,以五千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三)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第七十一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决定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须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可以作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决定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须报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取罚款时,应当出具正式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用语含义如下: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暴发:指在一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多例同一种传染病病人。
流行:指一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所称的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传染病监测:指对人群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及影响因素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
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或者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传播时可能波及的地区。
人畜共患传染病:指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包虫病、血吸虫病。
自然疫源地:指某些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保存并造成动物间流行的地区。
可能是自然疫源地:指在自然界中具有自然疫源性疾病存在的传染源和传播媒介,但尚未查明的地区。
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医院内感染:指就诊患者在医疗保健机构内受到的感染。
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致病性微生物。
卫生处理:指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以及隔离、留验、就地检验等医学措施。
卫生防疫机构:指卫生防疫站、结核病防治研究所(院)、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站)、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站)、皮肤病性病防治研究所(站)、地方病防治研究所(站)、鼠疫防治站(所)、乡镇预防保健站(所)及与上述机构专业相同的单位。
医疗保健机构:指医院、卫生院(所)、门诊部(所)、疗养院(所)、妇幼保健院(站)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第七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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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医学考研大纲与往年没有太大变化。
2021年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考研考试大纲
一、生理学
(一)绪论
1. 体液及其组成,体液的分隔和相互沟通;机体的内环境和稳态。
2. 机体生理功能的调节:神经调节、体液调节和自身调节。
3. 体内的控制系统:负反馈、正反馈和前馈。
(二)细胞的基本功能
1. 跨细胞膜的物质转运:单纯扩散、易化扩散、主动转运和膜泡运输。
2. 细胞的信号转导:离子通道型受体、G蛋白偶联受体、酶联型受体和核受体介导的信号转导。
3. 细胞的电活动:静息电位,动作电位,兴奋性及其变化,局部电位。
4. 肌细胞的收缩:骨骼肌神经-肌接头处的兴奋传递,横纹肌兴奋-收缩偶联及其收缩机制,影响横纹肌收缩效能的因素。
(三)血液
1. 血液的组成和理化特性。
2. 各类血细胞的数量、生理特性和功能;红细胞的生成与破坏。
3. 生理性止血:基本过程,血液凝固和抗凝,纤维蛋白溶解。
4. 红细胞血型:ABO血型和Rh血型;血量和输血原则。
(四)血液循环
1. 心脏的泵血功能:心动周期,心脏泵血过程和机制,心音,心输出量和心脏做功,心泵功能储备,影响心输出量的因素,心功能的评价。
2. 各类心肌细胞的跨膜电位及其形成机制。
3. 心肌的生理特性:兴奋性、自律性、传导性和收缩性。
4. 动脉血压:形成、测量、正常值和影响因素。
5. 静脉血压:中心静脉压;静脉回心血量及其影响因素。
6. 微循环:组成、血流通路、血流阻力和血流量的调节。
7. 组织液:生成和回流及其影响因素。
8. 心血管活动的调节:神经调节、体液调节、自身调节和血压的长期调节。
9. 冠状动脉循环的特点和调节。
(五)呼吸
1. 肺通气原理:动力和阻力,肺内压和胸膜腔内压,肺表面活性物质。
2. 肺通气功能的评价:肺容积和肺容量,肺通气量和肺泡通气量。
3. 肺换气:基本原理、过程和影响因素。
4. O2和CO2在血液中的运输:存在和运输形式,氧解离曲线及其影响因素。
5. 化学感受性呼吸反射对呼吸运动的调节。
(六)消化和吸收
1. 消化道平滑肌的一般生理特性和电生理特性;消化道的神经支配和胃肠激素。
2. 唾液的成分、作用和分泌调节;蠕动和食管下括约肌的概念。
3. 胃液的性质、成分、作用及其分泌调节;胃和十二指肠黏膜的保护机制;胃运动和胃排空及其调节。
4. 胰液和胆汁的性质、成分、作用及其分泌调节;小肠运动及其调节。
5. 大肠液的分泌和大肠内细菌的作用;排便反射。
6. 小肠内的物质吸收及其机制。
(七)能量代谢和体温
1. 能量代谢:机体能量的来源和利用,能量平衡,能量代谢的测定,影响能量代谢的因素,基础代谢及其测定。
2. 体温及其调节:体温及其正常变动,机体的产热和散热,体温调节。
(八)尿的生成和排出
1. 肾的功能解剖特点,肾血流量特点及其调节。
2. 肾小球的滤过功能及其影响因素。
3. 肾小管和集合管的物质转运功能及其影响因素。
4. 尿液的浓缩和稀释及其影响因素。
5. 尿生成的调节:神经调节和体液调节;尿生成调节的生理意义。
6. 肾清除率的概念及其意义。
7. 排尿反射。
(九)神经系统的功能
1. 神经元的一般结构和功能,神经纤维及其功能,神经的营养性作用。
2. 神经胶质细胞的特征及其功能。
3. 突触传递:化学性突触传递的过程及影响因素,兴奋性和抑制性突触后电位,动作电位在突触后神经元的产生。
4. 神经递质和受体:递质和调质的概念,递质共存现象;受体的概念、亚型和调节;乙酰胆碱及其受体,去甲肾上腺素及其受体。
5. 反射的分类和中枢整合,中枢神经元的联系方式,中枢兴奋传播的特征,中枢抑制和中枢易化。
6. 感受器的一般生理特征,感觉通路中的信息编码和处理。
7. 躯体和内脏感觉:感觉传入通路和皮层代表区;痛觉。
8. 视觉:眼的折光系统及其调节,眼的折光异常,房水和眼内压;眼的感光换能功能,色觉及其产生机制;视敏度、暗适应、明适应、视野、视觉融合现象和双眼视觉。
9. 听觉:人耳的听阈和听域,外耳和中耳的功能,声波传入内耳的途径,耳蜗的感音换能作用,人耳对声音频率的分析。
10. 平衡觉:前庭器官的适宜刺激和平衡觉功能,前庭反应。
11. 脊髓、脑干、大脑皮层、基底神经节和小脑对运动和姿势的调控。
12. 自主神经系统的功能及其特征;脊髓、脑干和下丘脑对内脏活动的调节。
13. 本能行为和情绪的神经基础,情绪生理反应。
14. 自发脑电活动和脑电图,皮层诱发电位,觉醒和睡眠。
15. 脑的高级功能:学习和记忆,语言和其他认知功能。
(十)内分泌
1. 内分泌的概念;激素的概念、化学分类、作用机制和分泌调节,激素作用的一般特性。
2. 下丘脑-腺垂体的功能联系,下丘脑调节肽和腺垂体激素及其功能,生长激素的生理作用和分泌调节;下丘脑-神经垂体的功能联系,血管升压素和缩宫素的生理作用。
3. 甲状腺激素的合成、代谢、生理作用和分泌调节。
4. 甲状旁腺激素和降钙素的生理作用和分泌调节;钙三醇的生理作用和生成调节。
5. 胰岛素和胰高血糖素的生理作用和分泌调节。
6. 肾上腺糖皮质激素的生理作用和分泌调节。
(十一)生殖
1. 男性生殖:睾丸的生精作用和内分泌功能,睾丸功能的调节。
2. 女性生殖:卵巢的生卵作用和内分泌功能,卵巢周期和月经周期,卵巢功能的调节;妊娠和分娩。
二、生物化学
(一) 生物大分子的结构和功能
1. 组成蛋白质的氨基酸化学结构和分类。
2. 氨基酸的理化性质。
3. 肽键和肽。
4. 蛋白质的一级结构及高级结构。
5. 蛋白质结构与功能的关系。
6. 蛋白质的理化性质。
7. 分离、纯化蛋白质的一般原理和方法。
8. 核酸分子的组成,主要嘌呤、嘧啶碱的化学结构,核苷酸。
9. 核酸的一级结构。核酸的空间结构与功能,其他非编码RNA的分类与功能。
10. 核酸的理化性质及应用。
11. 酶的基本概念,全酶,辅助因子,参与组成辅酶的维生素,酶的活性中心。
12. 酶的作用机制,酶反应动力学,酶抑制的类型和特点。
13. 酶的调节。
14. 酶在医学上的应用。
(二) 物质代谢及其调节
1. 糖酵解过程、意义及调节。
2. 糖有氧氧化过程、意义及调节,能量的产生。糖有氧氧化与无氧酵解的关系。
3. 磷酸戊糖旁路的意义。
4. 糖原合成和分解过程及其调节机制。
5. 糖异生过程、意义及调节。乳酸循环。
6. 血糖的来源和去路,维持血糖恒定的机制及其临床意义。
7. 脂肪酸分解过程及能量的生成。
8. 酮体的生成、利用和意义。
9. 脂肪酸的合成过程,不饱和脂肪酸的生成。
10. 多不饱和脂肪酸的生理作用。
11. 磷脂的合成和分解。
12. 胆固醇的主要合成途径及调控。胆固醇的转化。胆固醇酯的生成。
13. 血浆脂蛋白的分类、组成、生理功能及代谢。高脂血症的类型和特点。
14. 生物氧化的特点。
15. 呼吸链的组成,氧化磷酸化及其影响因素,底物水平磷酸化,能量的贮存和利用。
16. 胞浆中NADH的氧化。
17. 过氧化物酶体和微粒体中的酶类。
18. 蛋白质的生理功能和营养价值,氨基酸及其衍生物的生理功能。
19. 氨基酸的一般代谢(体内蛋白质的降解,氨基酸氧化脱氨基,转氨基及联合脱氨基)。
20. 氨基酸的脱羧基作用。
21. 体内氨的来源和转运。
22. 尿素的生成:鸟氨酸循环。高血氨。
23. 一碳单位的定义、来源、载体和意义。
24. 含硫氨基酸和芳香族氨基酸的代谢及临床意义。
25. 嘌呤、嘧啶核苷酸的合成原料、主要合成过程和分解产物,脱氧核苷酸的生成。嘌呤、嘧啶核苷酸抗代谢物的作用及其机制。
26. 物质代谢的特点和相互联系,组织器官的代谢特点和联系。
27. 代谢调节(细胞水平、激素水平及整体水平调节)。
(三) 基因信息的传递
1. DNA复制的特征及复制的酶。
2. DNA半保留复制的基本过程。
3. 逆转录的概念、逆转录酶、逆转录的过程。逆转录的意义。
4. DNA损伤(突变)、修复及意义。
5. RNA的生物合成(转录的模板,酶及基本过程)。
6. RNA生物合成后的加工修饰。
7. 核酶的概念和意义。
8. 蛋白质生物合成体系、遗传密码。
9. 蛋白质生物合成过程、翻译后加工。
10. 蛋白质生物合成的干扰和抑制。
11. 基因表达调控的概念及原理。
12. 原核和真核基因表达的调控。
13. 基因重组的概念、基本过程及其在医学中的应用。
14. 基因组学的概念、基因组学与医学的关系。
(四)生化专题
1. 细胞信息传递的概念,信息分子和受体,膜受体和胞内受体介导的信息传递及其与疾病的关系。
2. 血浆蛋白质的分类、性质及功能。
3. 成熟红细胞的代谢特点。
4. 血红素的合成。
5. 肝在物质代谢中的主要作用。
6. 胆汁酸的合成原料、代谢产物及胆汁酸的肠肝循环。
7. 胆色素的代谢、黄疸产生的生化基础及临床意义。
8. 生物转化的类型和意义。
9. 维生素的分类、作用和意义。
10. 原癌基因、抑癌基因和生长因子的基本概念及作用机制。原癌基因和抑癌基因的产物、功能及与肿瘤的关系。
11.常用的分子生物学技术原理和应用。
12.基因诊断的基本概念、技术及应用。基因治疗的基本概念及基本程序。
三、病理学
(一) 细胞和组织的适应与损伤
1、 细胞适应(肥大、增生、萎缩、化生)的概念及分类。
2、 细胞和组织损伤的原因及机制。
3、 变性的概念、常见类型、形态特点及意义。
4、 坏死的概念、类型、病理变化及结局。
5、 凋亡的概念、病理变化、发病机制及在疾病中的作用。
(二) 损伤的修复
1、 再生的概念和类型,干细胞的概念及其在再生中的作用,各种组织的再生能力及再生过程。
2、 肉芽组织的结构、功能和结局。
3、 伤口愈合的过程、类型及影响因素。
(三) 局部血液循环障碍
1、 充血的概念、分类、病理变化及对机体的影响。
2、 出血的概念、分类、病理变化及对机体的影响。
3、 血栓形成的概念和条件,血栓的类型、形态特点、结局及对机体的影响。
4、 栓塞的概念、栓子的类型和运行途径及对机体的影响。
5、 梗死的概念、病因、类型、病理特点、结局及其对机体的影响。
6、 水肿的概念、原因和类型。
(四) 炎症
1、 炎症的概念、病因、基本病理变化及其机制(包括炎症介质的来源及其作用、炎细胞的种类和功能)。
2、 炎症的局部表现、全身反应和炎症的结局。
3、 急性炎症的病理学类型及其病理特点。
4、 慢性炎症的病理学类型及其病理特点。
(五) 肿瘤
1、 肿瘤的概念、肉眼形态、组织结构、异型性及生长方式。肿瘤生长的生物学特征,转移的概念、途径、对机体的影响,侵袭和转移的机制。
2、 肿瘤的命名和分类,良性肿瘤与恶性肿瘤的区别,癌与肉瘤的区别。
3、 肿瘤的病因学、发病机制、分级和分期。
4、 常见的癌前病变,非典型增生、异型增生、原位癌、上皮内瘤变、交界性肿瘤的概念。
5、 常见肿瘤的特点。
(六)免疫病理
1. 变态反应的概念、类型、发病机制及结局。
2. 移植排斥的概念、发病机制及分型。
3. 宿主抗移植物的概念,肝、肾移植排斥的病理变化。
4. 移植物抗宿主的概念。
5. 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概念、发病机制和病理变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和类风湿关节炎的病因、发病机制和病理变化。
6. 免疫缺陷的概念、分类及其主要特点。
(七)心血管系统疾病
1. 风湿病的病因、发病机制、基本病理变化及其各器官的病理变化。
2. 心内膜炎的分类及其病因、发病机制、病理变化、合并症和结局。
3. 心瓣膜病的类型、病理变化、血流动力学改变和临床病理联系。
4. 高血压病的概念、发病机制;良性高血压的分期及其病理变化;恶性高血压的病理特点。
5. 动脉粥样硬化的病因、发病机制及基本病理变化,动脉粥样硬化所引起的各脏器的病理改变和后果。
6. 心肌病的概念,扩张性心肌病、肥厚性心肌病及限制性心肌病的病理学特点。
7. 心肌炎的概念、病理学类型及其病理特点。
(八)呼吸系统疾病
1. 慢性支气管炎的病因、发病机制和病理变化。
2. 肺气肿的概念、分类、发病机制、病理变化和临床病理联系。
3. 支气管哮喘的病因、发病机制、病理变化和临床病理联系。
4. 支气管扩张症的概念、病因、发病机制、病理变化和并发症。
5.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的病因、发病机制、病理变化及其临床病理联系。
6. 各种细菌性肺炎的病因、发病机制和病理特点。
7. 支原体肺炎的病因、发病机制、病理变化及其并发症。
8. 病毒性肺炎的病因、发病机制、病理特点。
9. 肺硅沉着病的病因、发病机制、病理变化、各期病变特点及其并发症。
10. 鼻咽癌的病因、组织学类型、扩散途径及其临床病理联系。
11. 肺癌的病因、常见肉眼类型、组织学类型、病理特点、转移途径及其临床病理联系。
(九)消化系统疾病
1. 慢性胃炎的类型及其病理特点。
2. 溃疡病的病因、发病机制、病理变化及其并发症。
3. 阑尾炎的病因、发病机制、病理变化及其并发症。
4. 病毒性肝炎的病因、发病机制及基本病理变化,肝炎的临床病理类型及其病理学特点。
5. 肝硬化的类型及其病因、发病机制、病理特点和临床病理联系。
6. 早期食管癌的概念,中晚期食管癌各型的形态学特点、临床表现及扩散途径。
7. 早期胃癌的概念及各型的形态学特点,中晚期胃癌的肉眼类型和组织学类型、临床表现及扩散途径。
8. 大肠息肉和腺瘤的概念、病理学特点。
9. 大肠癌的病因、发病机制、肉眼类型及组织学类型,临床分期与预后的关系,临床表现及扩散途径。
10. 原发性肝癌的肉眼类型、组织学类型、临床表现及扩散途径。
11. 胰腺炎的病因、发病机制及病理特点。
12. 胰腺癌的病因、发病机制及病理特点。
(十)淋巴造血系统疾病
1. 霍奇金淋巴瘤的病理学特点、组织类型及其与预后的关系。
2. 非霍奇金淋巴瘤的病理学类型、病理变化及其临床病理联系。
3. 白血病的病因和分类,各型白血病的病理变化及临床病理联系。
(十一)泌尿系统疾病
1. 急性弥漫性增生性肾小球肾炎的病因、发病机制、病理变化和临床病理联系。
2. 新月体性肾小球肾炎的病因、发病机制、病理变化和临床病理联系。
3. 膜性肾小球病、微小病变性肾小球病、局灶性节段性肾小球硬化、膜增生性肾小球肾炎、系膜增生性肾小球肾炎的病因、发病机制、病理变化和临床病理联系。
4. IgA肾病及慢性肾小球肾炎的病因、病理变化和临床病理联系。
5. 肾盂肾炎的病因、发病机制、病理变化和临床病理联系。
6. 肾细胞癌、肾母细胞瘤、膀胱癌的病因、病理变化、临床表现和扩散途径。
(十二)生殖系统疾病
1. 子宫颈上皮内瘤变的概念、分级及病理变化。
2. 子宫颈癌的病因,子宫颈浸润癌的组织学类型及病理形态特征、扩散途径和临床分期。
3. 子宫内膜异位症的病因和病理变化。
4. 子宫内膜增生症的病因和病理变化。
5. 子宫体癌的病因、组织学类型及病理形态特征、扩散途径。
6. 子宫平滑肌瘤的病理变化,子宫平滑肌肉瘤的病理变化和扩散途径。
7. 葡萄胎、侵袭性葡萄胎、绒毛膜癌的病因、病理变化及临床表现。
8. 卵巢浆液性肿瘤、黏液性肿瘤的病理变化,性索间质性肿瘤、生殖细胞肿瘤的常见类型及其病理变化。
9. 前列腺增生症的病因和病理变化。
10. 前列腺癌的病因、病理变化和扩散途径。
11. 乳腺癌的病因、组织学类型及病理形态特征、扩散途径。
(十三)内分泌系统疾病
1. 弥漫性非毒性甲状腺肿、弥漫性毒性甲状腺肿、甲状腺功能低下、甲状腺炎的病因、病理变化和临床病理联系。
2. 甲状腺肿瘤的肉眼特点、组织学类型、临床表现和扩散途径。
3. 糖尿病及胰岛细胞瘤的病因、病理变化和临床病理联系。
(十四)传染病及寄生虫病
1. 结核病的病因、传播途径、发病机制、基本病理变化及转化规律。
2. 原发性肺结核病的病变特点、发展和结局。
3. 继发性肺结核病的类型及其病理特点。
4. 肺外器官结核病的病理特点和临床病理联系。
5.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的病因、传播途径、病理变化、临床病理联系和结局。
6. 流行性乙型脑炎的病因、传播途径、病理变化、临床病理联系和结局。
7. 伤寒的病因、传播途径、各器官的病理变化、临床病理联系、并发症和结局。
8. 细菌性痢疾的病因、传播途径,急性、中毒性及慢性痢疾的病理特点及其临床病理联系。
9. 血吸虫病的病因、传播途径、病理变化及其发病机制,肠道、肝、脾的病理变化特点及其临床病理联系。
10. 尖锐湿疣的病因、传播途径、发病机制、病理变化。
11. 梅毒的病因、传播途径、发病机制、病理变化、分期及其临床病理联系。
12. 艾滋病的概念、病因、传播途径、发病机制、病理变化、分期及其临床病理联系。
四、内科学
(一)诊断学
1. 常见症状学:发热、水肿、咳嗽及咳痰、咯血、呼吸困难、胸痛、腹痛、呕血及黑便、黄疸、血尿、意识障碍。
2. 体格检查:一般检查、头颈部检查、胸部检查、腹部检查、四肢脊柱检查、常用神经系统检查。
3. 实验室检查:血、尿、粪常规检查,常规体液检查,骨髓检查,常用肝、肾功能检查,血气分析。
4. 器械检查:心电图检查、胸部X线片、超声检查(常用腹部B超及超声心动图检查)、肺功能检查、内镜检查(支气管镜及消化内镜检查)。
5. 常用临床操作:胸膜腔穿刺术、腹膜腔穿刺术、骨髓穿刺术、腰椎穿刺术、导尿术、心肺复苏。
(二)呼吸系统疾病
1.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病因、发病机制、病理生理、临床表现、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诊断与病情严重程度评估、鉴别诊断、并发症、治疗和预防。
2. 支气管哮喘的病因、发病机制、临床表现、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诊断、分期和分级、鉴别诊断、并发症和治疗。
3. 支气管扩张症的病因、发病机制、临床表现、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4. 肺炎的流行病学、病因和发病机制、分类、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各种肺炎的临床表现、并发症、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5. 肺脓肿的病因和发病机制、临床表现、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6. 肺结核的病因和发病机制、结核菌感染和肺结核的发生与发展(包括结核病分类)、临床表现、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7. 原发性支气管肺癌的病因和发病机制、临床表现和分期、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8. 间质性肺疾病的病因和发病机制、临床表现、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9. 肺血栓栓塞症的病因和发病机制、临床表现、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诊断和分型、鉴别诊断和治疗。
10. 肺动脉高压与肺源性心脏病的病因和发病机制、临床表现、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防治原则。
11. 胸腔积液的病因和发病机制、临床表现、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12. 气胸的病因和发病机制、临床类型、临床表现、影像学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并发症和治疗。
13.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的概念、病因和发病机制、病理生理、临床表现、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诊断和治疗(包括无创及有创机械通气)。
14. 呼吸衰竭的发病机制、病理生理(包括酸碱平衡失调及电解质紊乱)、临床表现和分型、实验室和其他检查、治疗。
(三)循环系统疾病
1. 慢性心力衰竭的病因及诱因、病理生理、类型,心功能分级、临床表现、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2. 急性左心衰竭的病因、发病机制、临床表现、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3. 心律失常的分类及发病机制。期前收缩、阵发性心动过速、扑动、颤动、房室传导阻滞及预激综合征的病因、临床表现、诊断(包括心电图诊断)和治疗(包括电复律、射频消融及人工起搏器的临床应用)。
4. 心脏骤停和心脏性猝死的病因、病理生理、临床表现和急救处理。
5. 动脉粥样硬化发病的流行病学、危险因素、发病机制和防治措施。
6. 心绞痛的分型、发病机制、临床表现、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防治(包括介入性治疗及外科治疗原则)。重点为稳定型心绞痛、急性冠脉综合征(不稳定型心绞痛及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
7. 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的病因、发病机制、病理、临床表现、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并发症和治疗(包括介入性治疗原则)。
8. 原发性高血压的流行病学、病因和发病机制、病理、临床表现及并发症、实验室和其他检查、临床类型、危险度分层、诊断标准、鉴别诊断和防治措施。
9. 继发性高血压的病因、临床表现、诊断和鉴别诊断。
10. 原发性心肌病的分类、病因、病理、临床表现、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11. 心肌炎的病因、临床表现、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12. 急性心包炎及缩窄性心包炎的病因、病理、临床表现、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13. 心脏瓣膜病的病因、病理生理、临床表现、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诊断和鉴别诊断、并发症和防治措施。
14. 感染性心内膜炎(自体瓣膜及人工瓣膜心内膜炎)的病因、临床表现、并发症、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诊断和治疗。
(四)消化系统疾病和中毒
1. 胃食管反流病的病因和发病机制、临床表现、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诊断和治疗。
2. 慢性胃炎的病因和发病机制、胃镜及组织学病理、临床表现、诊断和治疗。
3. 消化性溃疡的病因和发病机制、临床表现、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诊断、鉴别诊断、治疗、并发症及治疗。
4. 肠结核的临床表现、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5. 结核性腹膜炎的临床表现、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6. 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的临床表现、并发症、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7. 肠易激综合征的病因和发病机制、临床表现、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8. 肝硬化的病因、发病机制、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并发症和治疗。
9. 原发性肝癌的临床表现、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诊断和鉴别诊断。
10. 肝性脑病的病因、发病机制、临床表现、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11. 胰腺炎的病因、临床表现、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12. 上消化道出血的病因、临床表现、诊断和治疗。
13. 急性中毒的病因、临床表现及抢救原则。
14. 有机磷中毒的中毒机制、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和治疗。
(五)泌尿系统疾病
1. 泌尿系统疾病总论:包括肾脏的解剖与组织结构,肾脏的生理功能,常见肾脏疾病检查及临床意义,肾脏疾病常见综合征、肾脏疾病的诊断和防治原则。
2. 肾小球肾炎(急性、急进性、慢性)的病因和发病机制、病理、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3. 肾病综合征的病因、病理生理、病理分型、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并发症、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4. IgA肾病的病因、病理、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5. 尿路感染的病因和发病机制、临床表现、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6. 急性肾损伤的病因和发病机制、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7. 慢性肾衰竭的病因和发病机制、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六)血液系统疾病
1. 贫血的分类、临床表现、诊断和治疗。
2. 缺铁性贫血的病因和发病机制、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3. 再生障碍性贫血的病因和发病机制、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4. 溶血性贫血的分类。常见溶血性贫血(遗传性球形红细胞增多症、红细胞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血红蛋白病、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的发病机制、实验室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5.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的分型、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6. 急性白血病和慢性髓系白血病的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7. 淋巴瘤的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鉴别诊断、临床分期和治疗。
8. 多发性骨髓瘤的临床表现、实验室及其他检查、诊断及分型和分期、鉴别诊断和治疗。
9. 出血性疾病概述:正常止血机制、凝血机制、抗凝与纤维蛋白溶解机制及出血性疾病分类、诊断和防治。
10. 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的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七)内分泌系统和营养代谢性疾病
1. 内分泌系统疾病总论:内分泌疾病的分类、主要症状及体征、主要诊断方法和防治原则。
2. Graves病的病因和发病机制、临床表现(包括特殊临床表现)、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包括甲状腺危象的防治)。
3.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的分类、病因、临床表现、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4. 库欣综合征的病因、临床表现、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5. 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的病因分类、临床表现、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6. 嗜铬细胞瘤的临床表现、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7. 糖尿病的分型、病因和发病机制、临床表现、并发症、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综合治疗。
8. 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及高渗高血糖综合征的发病诱因、病理生理、临床表现、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诊断和治疗。
(八)风湿性疾病
1. 风湿性疾病总论:疾病分类、主要症状及体征、主要实验室和其他检查、治疗。
2. 类风湿关节炎的病因和发病机制、临床表现、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3. 系统性红斑狼疮的病因和发病机制、临床表现、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4. 干燥综合征的病因和发病机制、临床表现、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5. 原发性血管炎概论。贝赫切特病和显微镜下多血管炎的临床表现、实验室和其他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五、外科学
(一) 外科总论
1. 无菌术的基本概念、常用方法及无菌操作的原则。
2. 外科患者体液代谢失调与酸碱平衡失调的概念、病理生理、临床表现、诊断及防治、临床处理的基本原则。
3. 输血的适应证、注意事项和并发症的防治,自体输血,血浆代用品及血液成分制品的种类和应用。
4. 外科休克的基本概念、病因、病理生理、临床表现、诊断要点及治疗原则。
5. 重症监护的内容与应用,常见器官功能衰竭的治疗原则。
6. 疼痛的分类、评估及治疗。
7. 围手术期处理:术前准备、术后处理的目的与内容,术后并发症的防治。
8. 外科患者营养代谢的概念,肠内、肠外营养的选择及并发症的防治。
9. 外科感染
(1) 外科感染的概念、病理、临床表现、诊断及防治原则。
(2) 浅部组织及手部化脓性感染的病因、临床表现及治疗原则。
(3) 全身性外科感染的病因、致病菌、临床表现及诊治。
(4) 有芽胞厌氧菌感染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要点及防治原则。
(5) 外科应用抗菌药物的原则。
10. 创伤的概念和分类。创伤的病理、诊断与治疗。
11. 烧伤的伤情判断、病理生理、临床分期和各期的治疗原则。烧伤并发症的临床表现与诊断、防治要点。
12. 肿瘤
(1) 肿瘤的分类、病因与发病机制、病理、临床表现、诊断与防治。
(2) 常见体表肿瘤的临床特点与诊治原则。
13. 移植的概念、分类与免疫学基础。器官移植。排斥反应及其防治。
14. 麻醉与复苏。
(1) 麻醉前准备内容及麻醉前用药的选择。
(2) 常用麻醉的方法、药物、操作要点、临床应用及并发症的防治。
(3) 心、肺、脑复苏的概念、操作要领和治疗。
15. 外科微创技术:内镜技术及腔镜外科技术的临床应用。
(二) 胸部外科疾病
1. 肋骨骨折的临床表现、并发症和处理原则。
2. 各类气胸、血胸的临床表现、诊断和治疗原则。
3. 创伤性窒息的临床表现、诊断和处理原则。
4. 肺癌的病因、病理、临床表现、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方法。
5. 腐蚀性食管烧伤的病因、病理、临床表现与诊治原则。
6. 贲门失弛缓症的病因、病理、临床表现、诊断、鉴别诊断与治疗。
7. 食管癌的病因、病理、临床表现、诊断、鉴别诊断和防治原则。
8. 常见原发纵隔肿瘤的种类、临床表现、诊断和治疗。
(三) 普通外科
1. 颈部疾病
(1) 甲状腺的解剖生理概要。
(2) 甲状腺功能亢进的外科治疗。
(3) 甲状腺肿、甲状腺炎、甲状腺良性肿瘤、甲状腺恶性肿瘤的临床特点和诊治。
(4) 甲状腺结节的诊断和处理原则。
(5) 常见颈部肿块的诊断要点和治疗原则。
(6) 甲状旁腺疾病的诊断要点和治疗原则。
2. 乳房疾病
(1) 乳房的检查方法及乳房肿块的鉴别诊断。
(2) 急性乳腺炎的病因、临床表现及防治原则。
(3) 乳腺增生症的临床特点、诊断和处理。
(4) 乳腺常见良性肿瘤的临床特点、诊断要点和处理。
(5) 乳腺癌的病因、病理、临床表现、分期诊断和综合治疗原则。
3. 腹外疝
(1) 腹股沟区解剖。
(2) 疝的基本概念和临床类型。
(3) 腹外疝的临床表现、诊断、鉴别诊断、外科治疗的原则和方法。
(4) 无张力疝修补术的概念及应用。
4. 腹部损伤
(1) 腹部损伤的分类、病因、临床表现和诊治原则。
(2) 常见内脏损伤的特征和处理。
5. 腹腔感染: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和各种腹腔脓肿的病因、病理生理、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原则。
6. 腹腔间隔室综合征的病因、病理生理、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原则。
7. 胃十二指肠疾病
(1) 胃十二指肠溃疡病合并穿孔、出血、幽门梗阻的临床表现、诊断和治疗原则,术后并发症的诊断与防治。
(2) 胃良、恶性肿瘤的病理、分期和诊治原则。
(3) 胃十二指肠其他疾病的外科治疗原则。
8. 小肠疾病
(1) 肠梗阻的分类、病因、病理生理、诊断和治疗。
(2) 肠炎性疾病的病理、临床表现和诊治原则。
(3) 肠系膜血管缺血性疾病的临床表现和治疗原则。
9. 阑尾疾病:不同类型阑尾炎的病因、病理分型、诊断、鉴别诊断、治疗和术后并发症的防治。
10. 结、直肠与肛管疾病
(1) 解剖、生理概要及检查方法。
(2) 肛裂、直肠肛管周围脓肿、肛瘘、痔和直肠脱垂的临床特点和诊治原则。
(3) 结、直肠癌的病理分型、分期、临床表现特点、诊断方法和治疗原则。
11. 肝疾病
(1) 解剖生理概要。
(2) 肝脓肿的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3) 肝脏肿瘤的诊断方法和治疗原则。
(4) 肝囊肿的诊断、鉴别诊断、临床表现及治疗原则。
12. 门静脉高压症的解剖概要、病因、病理生理、临床表现、诊断和治疗原则。
13. 胆道疾病
(1) 胆道系统的应用解剖、生理功能、常用的特殊检查诊断方法。
(2) 胆道畸形、感染、胆石病、胆道蛔虫症的病因、病理、临床表现、诊断和防治原则。常见并发症和救治原则。
(3) 胆道肿瘤的诊断和治疗。
14. 消化道出血的诊断、分析和处理原则。
15. 急腹症的诊断、鉴别诊断。
16. 胰腺疾病
(1) 胰腺炎的临床表现、诊断方法及治疗原则。
(2) 胰腺癌、壶腹周围癌及胰腺内分泌肿瘤的临床表现、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原则。
17. 脾切除的适应证、疗效及术后常见并发症。
18. 动脉瘤的病因、病理、临床特点、诊断要点和治疗原则。
19. 周围血管疾病
(1) 周围血管疾病的临床表现。
(2) 周围血管损伤、常见周围动脉和静脉疾病的病因、病理、临床表现、检查诊断方法和治疗原则。
(四) 泌尿、男生殖系统外科疾病
1. 泌尿、男生殖系统外科疾病的主要症状、检查方法、诊断和处理原则。
2. 常见泌尿系损伤的病因、病理、临床表现、诊断和治疗。
3. 常见各种泌尿男生殖系感染的病因、发病机制、临床表现、诊断和治疗原则。
4. 常见泌尿系梗阻的病因、病理生理、临床表现、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5. 泌尿系结石的流行病学、病因、病理生理改变、临床表现、诊断和预防、治疗方法。
6. 泌尿、男生殖系统肿瘤的病因、病理、临床表现和诊治原则。
(五)骨科
1. 运动系统畸形
常见畸形(先天性肌性斜颈、并指和多指、髋关节脱位、马蹄内翻足、平足症、足拇外翻、脊柱侧凸)的病因、病理、临床表现、诊断和治疗。
2. 运动系统损伤
(1) 骨折的定义、成因、分类及移位。
(2) 骨折的临床表现及影像学检查和并发症。
(3) 骨折的愈合过程,影响愈合的因素,临床愈合标准,以及延迟愈合、不愈合和畸形愈合。
(4) 骨折的急救及治疗原则,骨折复位的标准,各种治疗方法及其适应证。开放性骨折和开放性关节损伤的处理原则。
(5) 常见四肢骨折和关节脱位的解剖概要、病因、分类、发生机制、临床表现、并发症和治疗原则。
(6) 手的应用解剖,手外伤的原因、分类、检查、诊断、现场急救及治疗原则。断肢(指)再植定义、适应证及禁忌证、手术原则和术后治疗原则。
(7) 脊柱、脊髓损伤和骨盆、髋臼骨折的病因、分类、发生机制、临床表现、并发症和治疗原则。
(8) 周围神经损伤的病因、分类、病理、临床表现和诊断、治疗。
(9) 运动系统慢性损伤的病因、分类、临床特点和治疗原则。常见的慢性骨、软骨、肌肉、肌腱、关节囊、滑囊、筋膜等组织疾病的发病机制、病理、临床表现、诊断和治疗原则。
3. 股骨头坏死的病因、分类、病理、临床表现和诊断、治疗。
4. 椎间盘突出症的病因、分类、病理、临床表现和诊断、治疗。
5. 骨与关节化脓性感染
(1) 急性血源性化脓性骨髓炎和化脓性关节炎的病因、病理、临床表现、临床检查、诊断与鉴别诊断和治疗原则。
(2) 慢性血源性化脓性骨髓炎的病因、病理、临床表现、诊断和治疗原则。
(3) 局限性骨脓肿、硬化性骨髓炎、创伤后骨髓炎和化脓性脊椎炎的临床表现、诊断和治疗原则。
6. 骨与关节结核
(1) 骨与关节结核的发病特点、病理、临床表现、临床检查和治疗。
(2) 脊柱结核的病理、临床表现、临床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3) 髋关节和膝关节结核的病理、临床表现、临床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7. 骨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和类风湿关节炎的病因、病理、临床表现、临床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和治疗。
8.骨肿瘤
(1) 骨肿瘤的分类、发病情况、诊断、外科分期和治疗概况。
(2) 良性和恶性骨肿瘤的鉴别诊断及治疗原则。
(3) 常见良、恶性骨肿瘤、转移性骨肿瘤及肿瘤样病变的发病情况、临床表现、临床检查、诊断、鉴别诊断、治疗原则和预后。
六、临床医学人文精神
(一)医学职业素养
1.医德规范的基本内容。
2. 医学专业精神的三项基本原则及十项专业责任。
(二)医患关系
1.医患关系的性质。
2.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3.医生的权利和义务。
4.医患沟通的基本原则、内容与方法。
(三)临床伦理
1.临床医疗的伦理原则及应用。
2.临床试验的伦理原则及应用。
(四)卫生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侵权责任法》。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医学主干课程如下:
1、医古文
2、中国医学史
3、中医基础理论
4、中医诊断学
5、中药学
6、方剂学
7、内经讲义
8、伤寒论
9、金匮要略
10、温病学
11、中医各家学说
12、中医内科学
13、中医外科学
14、中医妇科学
15、中医儿科学
16、中医眼科学
17、中医耳鼻喉科学
18、中医骨伤科学
19、中医急诊学
20、针灸学
21、中药药理学
22、免疫学与病原微生物学
23、组织学与胚胎学
24、生理学
25、生物化学
26、药理学
27、病理学
28、诊断学
29、解剖学
30、医学统计学
31、妇科学
32、儿科学
33、内科学
34、外科学
35、传染病学
36、神经病学
37、卫生法
38、医学伦理学
39、预防医学
虫媒病:
以昆虫为媒介将一物体传播到另一物体上的现象。
虫媒
以昆虫为媒介一种传播现象。较常见的是通过昆虫传播花粉、疾病等,与之相对应的有虫媒花,虫媒病毒,虫媒传染病。
虫媒寄生虫病
《虫媒寄生虫病》包括总论、各论和附录三部分,共15章。总论主要介绍了虫媒寄生虫病的定义与分类、流行病学特征、诊治原则、媒介生物学特征及其与寄生虫的关系、媒介昆虫的防制等。各论分别介绍了节肢动物传播或直接寄生的寄生虫病的病原与流行特征、临床表现与诊治、媒介生物与调查、预防控制(或监测)以及案例分析等内容。供基层预防和临床工作者使用和参考。
《感染病学》,李兰娟、王宇明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年第3版。这个版本较好
传染病学是中医内科主治医师考试相关专业知识中占分比值不大,却又不太容易拿分的一门科目,每年考试分值大概占7分左右。
作为一门小科目,越是分值少越容易被忽略。其实,很多分数都是在被忽略中丢失的,如果能认认真真的重视这些小科目,考试的通过率会明显提升。
那么,面对传染病学这门课,我们该如何复习以提高正确率呢?
首先,因为传染病学在执业医师考试阶段就已经复习过,所以很多学员就会认为自己基本都会了,不用专门复习了。细心的同学可以发现,主治医师考试的传染病学中增加了很多中医辨证论治的内容,而且疾病数量也比执业医师中的少了很多,但是每一个疾病讲解的更加深入,考点也增加了很多。所以,我们绝对不能把传染病学当成一门简单的已经学会的科目去对待。
其次,复习过程中坚决避免题海战术,应该在熟悉考试大纲的前提下进行有针对性的练习,重点在中医辨证论治的理解和记忆。有的考生在做题过程中不会选择合适的题目练习,结果总是被一些偏题怪题所牵绊,影响自己的复习效果和复习进度。
再次,大家应该熟知大纲要求常考传染病的种类,主要常考的疾病有:病毒性肝炎,肾综合征出血热,艾滋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伤寒,细菌性痢疾等。所以在复习过程中重点把这几个疾病掌握好就基本上可以应对常见考题。
最后,在复习过程中必须屡清楚两条主线,一条主线是中医病因病理和辨证论治,一条主线是传染病学的基本特征,包括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这样可以清楚的理解疾病的基本概况和中医治疗的选方用药。所以,分析总结后,大家可以发现最难的考点不是传染病学本身,而是中医辨证论治要下功夫记忆。
开设课程:基础医学、护理学。开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论、英语、计算机基础、护理伦理学、沟通与礼仪、护理心理学、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生理学、生物化学、医学微生物与寄生虫学、病理学、药理学、健康评估、护理学基础、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儿科护理、老年护理、社区护理、急救护理、传染病护理、精神科护理等必修课程以及护士行为规范训练、文献检索等选修课程。
高级护理专业是培养从事临床护理和管理工作的专门技术人才的一门专业课程。高级护理是护理学的一个分支。在医院中,护理人员按技术职务可分为初级技术职务:护士、护师;中级技术职务:主管护师;高级技术职务: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等三个层次。高级护理专业培养的便是护师。
预防科学主要的学习内容包括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和公共卫生三部分。基础医学课程主要有解剖学,生理学,生物化学,遗传学,病理学,寄生虫学等等。
临床医学课程主要有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传染病学等等。
公共卫生课程包括卫生统计学,流行病学,环境卫生学,毒理学,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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